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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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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万超与张倩倩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尉民初字第555号 原告刁万超,男,汉族,1994年2月2日生 被告张倩倩,女,汉族,1994年7月22日生 原告刁万超与被告张倩倩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尉民初字第555号

原告刁万超,男,汉族,1994年2月2日生

被告张倩倩,女,汉族,1994年7月22日生

原告刁万超与被告张倩倩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张倩倩于2014年2月份经媒人孙某某夫妻介绍与刁万超订婚见面,当天交彩礼22400元,不包括买礼物2000多元。当天张倩倩她妈说彩礼少非让再拿10000元,这10000元当天没给,过几天又让媒人郭某某送去10000元给张倩倩她妈。经过一年的时间,俩人感情不好,张倩倩提出退婚让刁万超去她家拿钱,当媒人去她家拿钱的时候,张倩倩她妈只给20000元,剩余的15000元不给,原告不愿意,经司法所调解,一直不给。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彩礼1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申请证人郭某某出庭作证,证明原、被告彩礼的情况;2、申请证人孙某某出庭作证,证明原、被告彩礼的情况;3、原告的父亲刁某某与媒人孙某某、郭某某去找被告母亲要这10000元彩礼的时候的录音一份,证明被告还欠原告10000元彩礼,还没有退还给原告。

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2月份经媒人孙某某、郭某某介绍认识,当天原告给被告彩礼20000元,原告的父母给被告见面礼1000元,原告给被告见面礼1000元,原告的四个婶给被告见面礼400元,一共22400元。带去的礼品有2000多元。被告母亲嫌少,要求给付彩礼30000元。隔了一星期,原告母亲将10000元彩礼经媒人郭某某的手交给了被告。后原、被告感情不和,取消婚约,被告退还彩礼20000元,下余的10000元未退还。被告父母称媒人郭某某的父亲欠被告家的帐,下余的这10000元抵媒人郭某某的父亲的欠账了,媒人不同意。

本院认为,按照农村习俗男方订婚时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即彩礼是以双方登记结婚为条件的,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条件未成就时,女方就应该把男方给付的财礼予以退还。本案中,原告刁万超为与被告张倩倩结婚,给付被告彩礼共计30000元,因原、被告不合,取消婚约,且双方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被告方应当退还原告彩礼。现被告方已退还彩礼20000元,下余10000元被告应予退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其他财产,其中有2400元的见面礼和2000多元的礼品,这些财产均是原告为了与被告张倩倩的婚事进行的赠与,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其他财产,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父母称下余的10000元用于抵偿媒人郭某某父亲的欠账,婚约财产关系和借款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且产生两者法律关系的主体也不同,不能主张抵销,因此该说法于法于理于情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倩倩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刁万超彩礼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刁万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刁万超负担29元,被告张倩倩负担5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靳二民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