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尉民初字第1955号 被告张伟燕,男, 被告张卫光,男, 被告张远征,男, 原告张玉兰与被告张魏建、张卫伟、张伟燕、张卫光、张远征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撤诉,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玉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玉兰承担。 审 判 长 黄 超 审 判 员 李卫芹 人民陪审员 周文波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亚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