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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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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玉兰与被告张魏建、张卫伟、张伟燕、张卫光、张远征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尉民初字第1955号 原告张玉兰,女, 被告张魏建,男, 被告张卫伟,男, 被告张伟燕,男, 被告张卫光,男, 被告张远征,男, 原告张玉兰与被告张魏建、张卫伟、张伟燕、张卫光、张远征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尉民初字第1955号

原告玉兰,女,

被告魏建,男,

被告张卫伟,男,

被告张伟燕,男,

被告张卫光,男,

被告张远征,男,

原告玉兰与被告张魏建张卫伟张伟燕、张卫光、张远征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撤诉,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玉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玉兰承担。

审 判 长  黄 超

审 判 员  李卫芹

人民陪审员  周文波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亚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