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尉民初字第737号 负责人朱国顺,任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朱新勇、许亚萍,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水有,男。 委托代理人王留根,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尉氏县豫东汽车农机交易中心破产还债清算小组诉被告刘水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2元减半收取971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