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申字第116号 委托代理人:李嘉然,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铁汉。 再审申请人吴新歌因与被申请人梁铁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汴民终字第1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新歌申请再审称:原审查明事实中没有对梁铁汉的行为给吴新歌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面核实,仅仅涉及到部分房屋的质量问题,没有涉及该房屋给吴新歌造成的根本无法正常居住的损失。原审划分责任错误,吴新歌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原审所进行的鉴定缺乏公平公正,鉴定内容不全面,吴新歌提出重新鉴定,二审没有进行鉴定,维持一审判决,判决结果损害了吴新歌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吴新歌仅起诉主张房屋出现质量问题造成的直接损失,并未主张无法正常居住造成的损失。吴新歌在施工资质的审查方面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一审认定吴新歌亦存在过错,判决其自行承担30%的责任,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一审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委托对相关事项进行了鉴定,吴新歌虽对鉴定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供足以推翻司法鉴定结论的证据,故一审依据司法鉴定结论进行判决,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吴新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新歌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姬 凯 审 判 员 马建庄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应山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