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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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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新爱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刘振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汴民终字第13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黄河大街中段(开封工业学校培训楼)。 负责人彭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辉,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

河南省开封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汴民终字第13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黄河大街中段(开封工业学校培训楼)。

负责人彭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辉,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新爱。

委托代理人翟利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振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静。

刘振宇、刘静共同委托代理人吴照峰,开封市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开封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新爱、刘振宇、刘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5日8时25分,刘振宇驾驶豫B*****小型轿车行至开封市包公湖南路水产市场门前时,与郑建国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郑建国(已另案提起诉讼)、吕新爱(两人系夫妻关系)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开封市公安局州桥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作出汴公州认字(2015)第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振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郑建国、吕新爱不负事故责任。吕新爱于当日住入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耻骨上下支骨折、软组织损伤等。于2015年4月20日出院,住院95天,出院医嘱:1、继续消肿止痛、促进骨折愈合、钙片等药物治疗。2、继续加强营养,注意休息。3、逐步加强扶拐下床功能锻炼,逐步负重。4、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后复查。5、不适随诊。吕新爱此次治疗花去医疗费用22580.55元、辅助器具费(助行器、海绵垫、座便器)800元(外购钙片、助行器、海绵垫、座便器有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证明为据)。吕新爱住院期间由其儿子女友乔嬴护理。吕新爱系开封永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工,月工资3000元。乔嬴系开封市心智启蒙幼儿园员工,月工资3150元。另查明,刘静系该肇事车辆的车主。该车在太平洋财险开封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责险(保险限额为20万,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原审法院认为,车辆行驶必须遵守交通安全法规,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他人伤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振宇驾驶车辆与郑建国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吕新爱受伤,经开封市公安局州桥交警巡防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振宇负事故全部责任,郑建国和吕新爱不负事故责任。对于吕新爱受到的各项损失,因豫B*****号轿车在太平洋财险开封支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对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太平洋财险开封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先行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刘振宇、刘静赔偿。对吕新爱所诉医疗费22580.55元、误工费9500元、护理费9500元、辅助器具费8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吕新爱所诉住院伙食补助费4750元,其主张过高,参照吕新爱住院天数按每天30元计2850元予以支持。对吕新爱所诉营养费1900元,其主张过高,参照吕新爱住院天数按每天10元计950元予以支持。对吕新爱所诉交通费4000元,因吕新爱与本案另一受伤的郑建国系夫妻关系,郑建国已另案起诉,两人均入住同一医院,郑建国诉讼中交通费已予支持,故本案对吕新爱所诉交通费不再重复支持。上述费用共计46180.55元,由太平洋财险先行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吕新爱,因交强险限额中的医疗费10000元已在郑建国案件中用尽,故超出交强险限额的医疗费由该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因本次诉讼所产生的费用未超出保险限额,故刘振宇、刘静不需承担本次诉讼所产生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吕新爱辅助器具费800元、误工费9500元、护理费9500元,共计19800元。二、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吕新爱医疗费22580.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50元、营养费950元,共计26380.55元。三、驳回吕新爱对刘振宇、刘静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吕新爱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6元,吕新爱负担50元,由太平洋财险开封支公司负担1076元;保全费1520元,由太平洋财险开封支公司负担。

太平洋财险开封支公司上诉称:1、吕新爱的实际年龄已达到退休的法定年龄,误工费不应再支持。2、根据保险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发回重审。

吕新爱答辩称:1、原审中吕新爱已经提交证据证明其有工作,受伤前具有劳动能力,且也没有法律规定超出60岁就不能劳动,本案中吕新爱有劳动能力,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应当支付误工费。2、保险公司作为实际应赔偿的主体,应主动履行赔偿责任,但由于其未主动履行才造成上诉的诉累,因此其应当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振宇、刘静均答辩称:刘振宇驾驶的车辆在太平洋财险开封支公司购买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该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对吕新爱所受损害进行赔付。关于诉讼费、保全费的答辩意见同吕新爱的意见。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吕新爱因交通事故受伤,太平洋财险开封支公司依法应当在保险赔付范围内对吕新爱遭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应否支付吕新爱误工费问题。原审中吕新爱已经提交其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劳动合同、工资表等证明其因受伤造成的误工情况,故原审法院依法判令太平洋财险开封支公司支付吕新爱误工费并无不当,太平洋财险开封支公司以吕新爱超过60岁为由主张不应支付误工费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