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终字第11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洪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振河,曾用名史振合。 委托代理人高永宁,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段洪昌因与被上诉人史振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兰民初字第00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兰民初字 第006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段洪昌预交的上诉费2300元予以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