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终字第10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鲍金凤。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凯。 委托代理人李松杰,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奈顺喜。 委托代理人陈志刚,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鲍金凤、张凯因与被上诉人奈顺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以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上诉人鲍金凤、张凯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奈顺喜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鲍金凤、张凯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鲍金凤、张凯的撤回上诉申请及奈顺喜撤回对鲍金凤、张凯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鲍金凤、张凯撤回上诉。 三、准许奈顺喜撤回对鲍金凤、张凯的起诉。 原审案件受理费6086元减半收取3043元,由奈顺喜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086元减半收取3043元,由鲍金凤、张凯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