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申字第1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保军。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炳。 再审申请人孙保军因与被申请人孙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汴民终字第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保军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清除树木是正确的,二审改判错误,孙炳所栽种的树木严重损害了孙保军的房屋,如不清除,势必继续危害孙保军的房屋或造成孙保军房屋受损。 本院认为:十年前左右,孙炳已栽种案涉树木,2011年左右,孙保军才翻建加高房屋,本案中造成孙保军房屋受损的原因是孙炳未对逐年生长的树木尽到管理职责,以致刮风时树木损坏孙保军的房屋,故二审认定排除妨害的方法并非一定要清除树木,孙炳应对其树木进行修剪,并无不当。 综上,孙保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保军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姬 凯 审 判 员 马建庄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应山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