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申字第108号 委托代理人:侯建立,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爱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寒。 再审申请人杨军因与被申请人王爱莉、李寒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汴民终字第1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军申请再审称:涉案房产不应认定为王爱莉与前夫李顺利的夫妻共有房产,即便购房合同签订在离婚前,但王爱莉离婚后并未履行支付后续对价款及还贷义务。王爱莉要求享有其与前夫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已经超过法律的保护期限。本案应依法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坚持诚信原则正确保护诉讼中善意第三人和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杨军虽与李顺利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支付了房屋价款,但并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杨军并未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故杨军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李顺利处置涉案房屋,未取得王爱莉的同意,故杨军要求交付房屋、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 综上,杨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军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马建庄 审 判 员 单国生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