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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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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俊岭、吴凤霞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申字第1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俊岭。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凤霞。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素真。 一审第三人:开封市禹王台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申字第1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俊岭。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凤霞。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素真。

一审第三人:开封市禹王台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

法定代表人:刘峰,主任。

再审申请人杨俊岭、吴凤霞因与被申请人王素真及一审第三人开封市禹王台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汴民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俊岭、吴凤霞申请再审称:杨俊岭兄弟姐妹五人,杨俊岭年龄最小,父亲杨国富生前与母亲王素真就想要将所在单位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分配其居住的四营房家属院25号平房住房权赠予给杨俊岭、吴凤霞夫妻二人。房屋进行拆迁时,父母明确表示拆迁补偿房归杨俊岭、吴凤霞所有,并在杨俊岭之兄杨二岭的协助下,由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后勤服务中心开出相关证明,杨俊岭、吴凤霞与禹王台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缴纳了相关费用,该协议合法有效。一、二审判决依据伪造的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作出的证明,认定赠予行为不成立,是错误的。

本院认为:一审期间,被告方提交的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后勤服务中心2013年7月5日出具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包括案涉被拆迁的房屋承租给杨俊岭、吴凤霞两人,以及公司同意由承租人接受政府拆迁全部补偿两部分内容。一审期间,原告方提交的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出具的两份证明,内容分别为案涉被拆迁的房屋一直由杨国富承租,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二级机构对外开具的证明不具有法律效力。一审期间,法院调取了国网河南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于2014年7月3日出具的证明,内容包括案涉被拆迁的房屋一直承租给杨国富,及按照开封市对此类房屋的处理意见,该房屋拆迁时受益人应为杨国富两部分内容。关于案涉被拆迁的房屋,拆迁前实际由谁承租的问题,对于该事实,当事人双方均认可是由杨国富一直承租。关于案涉被拆迁的房屋的拆迁利益应当归属于谁的问题,因该房屋实际承租人为杨国富,故该权利应当属于杨国富。虽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后勤服务中心曾出具证明,表示公司同意由承租人(杨俊岭、吴凤霞二人)接受政府拆迁全部补偿,但该证明对于该房屋承租人为杨俊岭、吴凤霞二人的事实认定有误。关于杨国富、王素真夫妇是否将取得该房屋拆迁利益的权利赠予给杨俊岭、吴凤霞夫妇二人的问题,虽杨俊岭之姐杨巧玲、之嫂米美英,及杨国富之弟杨国禄证明该事实,但王素真本人,及杨俊岭之哥杨二岭、之姐杨巧云、杨巧莲对此事不予认可,且无书面的证明,故一、二审判决认定杨俊岭、吴凤霞所称的其因赠予享有相关权利的理由不能成立,并无不当。

综上,杨俊岭、吴凤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俊岭、吴凤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马建庄

审 判 员  单国生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