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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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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书杰与姚秋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申字第1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书杰,曾用名王胜利。 委托代理人:秦银来,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姚秋贵。 再审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申字第110号

申请人(一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书杰,曾用名王胜利。

委托代理人:秦银来,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姚秋贵。

再审申请人王书杰因与被申请人姚秋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汴民终字第2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书杰申请再审称:一审开庭鉴定人未出庭,是因为一审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时间太晚,而鉴定人出差在外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的规定,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河南大学鉴定中心出具的说明违法,依法不应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刑事民事裁判权的人及相对人,故鉴定人并非当事人。王书杰所提供的开封大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系其单方委托,不足以推翻(1999)开法民再第001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事实,一审法院委托河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其出具的情况说明,具有法律效力,王书杰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该情况说明不合法。

综上,王书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书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姬 凯

审 判 员  单国生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