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全波。 委托代理人赵洪涛、杨恩泽,系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振立。 原审被告冯如坡。 上诉人李卫霞因与被上诉人冯振立、宋全波、原审被告冯如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有奎 审判员 李翠莲 审判员 李新广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