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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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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全波与李卫霞、冯振立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全波。 委托代理人赵洪涛、杨恩泽,系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振立。 原审被告冯如坡。 上诉人李卫霞因与被上诉人冯振立、宋全波、原审被告冯如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不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全波。

委托代理人赵洪涛、杨恩泽,系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振立。

原审被告冯如坡。

上诉人李卫霞因与被上诉人冯振立、宋全波、原审被告冯如坡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1元退还李卫霞。

审判长  王有奎

审判员  李翠莲

审判员  李新广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