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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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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集支行诉刘被告自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954号 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集支行。 委托代理人朱保军,系客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詹昌中,职工。 被告刘自松,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丽娟,女,1982年10月15日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954号

原告河南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集支行

委托代理人朱保军,系客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詹昌中,职工。

被告刘自松,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丽娟,女,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科,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集支行被告刘自松、张丽娟、刘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集支行申请撤回起并经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集支行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七百七十五元,由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集支行负担。

审判员  刘亚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