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02632号 法定代表人杨彦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张英与被告郑州航空港区三官庙办事处杨庄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张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张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杨张英负担。 审 判 长 付晓东 人民陪审员 刘合升 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