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翟秋礼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赵西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汴民终字第11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刘清,总经理。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吴清华,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汴民终字第11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刘清,总经理。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吴清华,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秋礼。

委托代理人翟喜渊。

原审被告西宁。

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下简称英大财险河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翟秋礼、西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兰民初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4年11月6日15时30分,赵西宁驾驶豫B*****小型汽车与郭晓松驾驶的鲁R*****轻型货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路边行人翟秋礼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兰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西宁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翟秋礼、郭晓松无责任。翟秋礼住院88天,花去医疗费11382.24元,另有开封市第二中医院门诊票据一张金额为140元。赵西宁驾驶的豫B*****小型汽车在英大财险河南分公司投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期间为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止,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300000元,保险期间为2014年6月3日零时起至2015年6月2日二十四时止。该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另查明翟秋礼在住院期间赵西宁为其垫付医疗费6000元。翟秋礼护理人员翟喜英在河南典正科贸有限公司务工,月工资3400元。经计算翟秋礼的合理损失有:医疗费11522.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40元(88天×30元/天)、营养费880元(88天×10元/天)、护理费9973.33元(88天×3400元/月÷30天)、交通费900元,共计25915.57元。

原审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在本次事故中赵西宁应负全部责任,翟秋礼没有责任,赵西宁驾驶的豫B*****小型轿车在英大财险河南分公司投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英大财险河南分公司依法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民事责任,英大财险河南分公司不承担的损失应由被告赵西宁承担。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交通费酌定为900元,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因翟秋礼已经超过60周岁,不予支持。因英大财险河南分公司对肇事车辆豫B*****小型轿车承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故英大财险河南分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医疗责任限额内赔偿翟秋礼医疗费11522.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40元(88天×30元/天)、营养费880元(88天×10元/天)合计15042.24元中的10000元;在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赔偿翟秋礼护理费9973.33元(88天×3400元/月÷30天)、交通费900元,合计10873.33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翟秋礼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剩余的5042.24元。因英大财险河南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足以赔偿,赵西宁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6000元在英大财险河南分公司赔付后翟秋礼应予以返还。综上,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翟秋礼11522.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40元、营养费880元,合计15042.24元中的10000元;在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赔偿翟秋礼护理费9973.33元、交通费900元,合计10873.33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翟秋礼医疗费、食补助费、营养费剩余的5042.24元;以上合计25915.57元;二、翟秋礼住院期间赵西宁为翟秋礼垫付的医疗费6000元,保险公司赔付后翟秋礼应当返还赵西宁;三、驳回翟秋礼的其他诉讼请求。

英大财险河南分公司向本院上诉称:本案肇事车为两辆,还有一辆为鲁R*****货车,虽然该车无责,但依据保险法的规定,肇事车辆无责时,应当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医疗费1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金11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而一审法院没有将鲁R*****货车应当承担的1988.5元予以扣除系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翟秋礼、赵西宁辩称: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认为,英大财险河南分公司在其承保的豫B*****车辆发生事故后,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上诉认为应当由另外无责车辆鲁R*****货车承担1988.5元的责任,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而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已经作出明确划分,鲁R*****货车无责任,那么,该车就不应当承担对翟秋礼的赔偿责任,所以一审法院判决让英大财险河南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正确。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