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申字第1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慧兰。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慧敏。 再审申请人魏娟因与被申请人魏慧兰、魏慧敏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汴民终字第1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魏娟申请再审称:本案争议房屋是魏娟多年使用的,魏慧敏、魏慧兰对该房屋及土地没有使用权,1992年2月28日魏慧敏、魏慧兰与魏娟父亲魏敬民签订的遗产继承协议无效。 本院认为:魏娟曾起诉要求确认魏慧兰、魏慧敏、魏敬民三人于1992年2月28日签订的遗产继承协议无效,杞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杞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魏娟的诉讼请求,魏娟上诉后,本院作出(2012)汴民终字第67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故魏娟称魏慧敏、魏慧兰与魏敬民签订的遗产继承协议无效,缺乏依据。根据该遗产继承协议,争议房产中间一间和西头一间房屋归魏慧兰、魏慧敏所有,故一审判决魏娟拆除活动板房,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魏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魏娟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马建庄 审 判 员 单国生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程广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