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申字第1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 法定代表人:王俊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俊伟,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吴廷杰,系顺河区世杰建筑设备租赁站业主。 再审申请人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廷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建庄 审 判 员 单国生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