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申字第1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雪英。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侯俊英。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龙启。 再审申请人赵雪英因与被申请人侯俊英、赵龙启排除妨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汴民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雪英申请再审称: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应是一致的,侯俊英、赵龙启扒掉赵雪英父母的房屋,盖上自己的房子的行为,侵犯了赵雪英的权利,原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错误。 本院认为:赵雪英起诉要求侯俊英、赵龙启返还其父母的三间房屋,但该房屋已不存在,赵雪英的诉讼请求已不可能实现,而赵雪英又未主张房屋损失,故一审判决驳回赵雪英的诉讼请求,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赵雪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雪英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马建庄 审 判 员 单国生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应山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