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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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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铁河与赵纪中、贾云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申字第1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铁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纪中。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贾云粉。 再审申请人赵铁河因与被申请人赵纪中、贾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申字第1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铁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纪中。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贾云粉。

再审申请人赵铁河因与被申请人赵纪中、贾云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汴民终字第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铁河申请再审称:本案争议的土地原由赵铁河祖父赵发顺承包经营,赵发顺去世后土地由赵铁河承包,沙北村委已经承包给了赵铁河,赵铁河可以继承该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院认为:赵发顺所承包的责任田不属于可继承的个人合法财产,而赵铁河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已被依法撤销,故一审对赵铁河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赵铁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铁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姬 凯

审 判 员  马建庄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 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