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终字第14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裴胜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裴金树。 裴胜利因与裴金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起诉至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裴金树停止侵害并退出多占裴胜利的宅基地50公分。原审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了(2015)通民初字第633号民事裁定。宣判后,裴胜利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裴胜利系裴庄村村民裴书盘(已故)之子,裴书盘生前有土地部门于1994年12月10日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份,现为裴胜利继承。该证载明,东临裴金树、西邻裴金平、北邻大街、南邻河沟,东、西边长为25米,南、北边长为15米。裴金树与裴胜利两家系东西斜向相邻,裴胜利东南角的灰眼在其盖房时已挖掉。经实地勘验,裴胜利找到其西北角灰眼一处,裴金树找到其西北角灰眼一处,经通许县竖岗乡土地管理所工作人员辨认,无法确定双方土地使用权的边界。 原审法院认为,裴胜利所诉称土地使用权经实地勘验,边界不清,土地使用权界限不明,须经有关部门确权定界,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裴胜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裴胜利。 裴胜利上诉称,裴胜利持有的宅基地使用证具有法律效力,证上写有边界及尺寸,原审法院应依法丈量定界,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显失公正。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裴金树未到庭答辩。 本院认为,经原审法院现场测量,自裴胜利宅基地西北角量至裴金树宅基地西北角,裴胜利认可裴金树并未侵占裴胜利的宅基地。对于裴金树西南角宅基地是否侵占原告的宅基地,由于双方南面共用的灰眼已不存在,边界不清,是否侵权须经有关部门确权定界后才能确定,原审法院依法驳回裴胜利诉求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有奎 审判员 李翠莲 审判员 李新广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