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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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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房、张国强与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终字第1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峰东路宏昌公寓。 法定代理人李慧杰,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新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强。 委托代理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终字第1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峰东路宏昌公寓。

法定代理人李慧杰,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新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强

委托代理人李庆华,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河南开建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新房张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