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终字第1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峰东路宏昌公寓。 法定代理人李慧杰,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新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强。 委托代理人李庆华,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新房、张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