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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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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被告马某乙,男,1977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被告马某乙,男,1977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

审判员  付晓冬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