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少民初字第75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张某某,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书兰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