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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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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少民初字第75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张某某,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少民初字第75号

原告某某,女,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某某,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书兰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