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2015)牟民初字第02815号 原告郝某某,女,44岁,汉族。 被告湛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

(2015)牟民初字第02815号

原告某某,女,44岁,汉族。

被告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被告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付晓冬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