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1722号 原告李英健,女,生于1978年11月1日,汉族。 被告毛彦奇,男,生于1987年9月10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健与被告毛彦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英健于2015年10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英健申请撤回对被告毛彦奇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英健撤回对被告毛彦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英健负担。 审 判 长 宋卫中 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 人民陪审员 蔡 彬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宋 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