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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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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英健与被告毛彦奇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1722号 原告李英健,女,生于1978年11月1日,汉族。 被告毛彦奇,男,生于1987年9月10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健与被告毛彦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英健于2015年10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1722号

原告李英健,女,生于1978年11月1日,汉族。

被告毛彦奇,男,生于1987年9月10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健与被告毛彦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英健于2015年10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英健申请撤回对被告毛彦奇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英健撤回对被告毛彦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英健负担。

审 判 长  宋卫中

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

人民陪审员  蔡 彬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宋 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