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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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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政与被告毛帅、毛会永、张鹏、张双更、陈嘉龙、陈建坡、毛磊、毛会申、刘润豪、刘江伟、陈战胜、陈增妮、杨玉东、杨新峰健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352号 原告李政,男,生于2000年2月22日,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永胜,男,生于1972年2月20日,汉族。 被告毛帅,男,生于2000年10月7日,汉族。 法定代理人毛会永,男,45岁,住址同上,系被告毛帅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352号

原告李政,男,生于2000年2月22日,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永胜,男,生于1972年2月20日,汉族。

被告毛帅,男,生于2000年10月7日,汉族。

法定代理人毛会永,男,45岁,住址同上,系被告毛帅之父。

被告张鹏,男,生于2001男3月4日,汉族。

法定代理人张双更,男,46岁,汉族,系被告张鹏之父。

被告张双更,基本情况同上。

被告陈嘉龙,男,生于2000年12月1日,汉族。

法定代理人陈建坡,男,30岁,住址同上,系被告陈嘉龙之父。

被告陈建坡,基本情况同上。

被告毛磊,男,生于2000年10月3日,汉族。

法定代理人毛会申,46岁,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毛磊之父。

被告毛会申,基本情况同上。

被告刘润豪,男,生于2000年11月17日,汉族。

法定代理人刘江伟,男,38岁,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刘润豪之父。

被告刘江伟,基本情况同上。

被告陈战胜,男,生于2000年4月10日,汉族。

法定代理人陈曾妮,51岁,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陈战胜之父。

被告陈曾妮,基本情况同上。

被告杨玉东,男,生于2000年12月30日,汉族。

法定代理人杨新峰,男,35岁,住址同上,写被告杨玉东之父。

被告杨新峰,基本情况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政与被告毛帅、毛会永、张鹏、张双更、陈嘉龙、陈建坡、毛磊、毛会申、刘润豪、刘江伟、陈战胜、陈增妮、杨玉东、杨新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政于2015年10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政申请撤回对被告毛帅、毛会永、张鹏、张双更、陈嘉龙、陈建坡、毛磊、毛会申、刘润豪、刘江伟、陈战胜、陈增妮、杨玉东、杨新峰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政撤回对被告毛帅、毛会永、张鹏、张双更、陈嘉龙、陈建坡、毛磊、毛会申、刘润豪、刘江伟、陈战胜、陈增妮、杨玉东、杨新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政负担。

审 判 长  宋卫中

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

人民陪审员  蔡 彬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宋 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