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352号 法定代理人李永胜,男,生于1972年2月20日,汉族。 被告毛帅,男,生于2000年10月7日,汉族。 法定代理人毛会永,男,45岁,住址同上,系被告毛帅之父。 被告张鹏,男,生于2001男3月4日,汉族。 法定代理人张双更,男,46岁,汉族,系被告张鹏之父。 被告张双更,基本情况同上。 被告陈嘉龙,男,生于2000年12月1日,汉族。 法定代理人陈建坡,男,30岁,住址同上,系被告陈嘉龙之父。 被告陈建坡,基本情况同上。 被告毛磊,男,生于2000年10月3日,汉族。 法定代理人毛会申,46岁,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毛磊之父。 被告毛会申,基本情况同上。 被告刘润豪,男,生于2000年11月17日,汉族。 法定代理人刘江伟,男,38岁,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刘润豪之父。 被告刘江伟,基本情况同上。 被告陈战胜,男,生于2000年4月10日,汉族。 法定代理人陈曾妮,51岁,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陈战胜之父。 被告陈曾妮,基本情况同上。 被告杨玉东,男,生于2000年12月30日,汉族。 法定代理人杨新峰,男,35岁,住址同上,写被告杨玉东之父。 被告杨新峰,基本情况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政与被告毛帅、毛会永、张鹏、张双更、陈嘉龙、陈建坡、毛磊、毛会申、刘润豪、刘江伟、陈战胜、陈增妮、杨玉东、杨新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政于2015年10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政申请撤回对被告毛帅、毛会永、张鹏、张双更、陈嘉龙、陈建坡、毛磊、毛会申、刘润豪、刘江伟、陈战胜、陈增妮、杨玉东、杨新峰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政撤回对被告毛帅、毛会永、张鹏、张双更、陈嘉龙、陈建坡、毛磊、毛会申、刘润豪、刘江伟、陈战胜、陈增妮、杨玉东、杨新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政负担。 审 判 长 宋卫中 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 人民陪审员 蔡 彬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宋 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