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555号 原告杜永亮,男,1990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二亮,男,成年,汉族。 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杜永亮与被告王二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冉满仓适用小额速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杜永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二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5000元,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欠原告5000元借款未还情况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王二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杜永亮借款五千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二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冉满仓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