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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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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永亮与被告王二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555号 原告杜永亮,男,1990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二亮,男,成年,汉族。 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杜永亮与被告王二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冉满仓适用小额速讼程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决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555号

原告杜永亮,男,1990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二亮,男,成年,汉族。

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杜永亮与被告王二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员冉满仓适用小额速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杜永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二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5000元,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欠原告5000元借款未还情况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王二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杜永亮借款五千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二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冉满仓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