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524号 原告刘甫叶,女,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纪林,男,成年,住中牟县官渡镇马庄桥村。 被告贾小香,女,成年,住址同上。 被告刘书松,男,成年,住中牟县官渡镇马庄桥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甫叶与被告张纪林、贾小香、刘书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甫叶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甫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甫叶负担;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五十元,退还原告刘甫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