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906号 负责人岳修家,任该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进忠,男,1965年9月28日生,汉族。 被告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法子县九龙大街50号。 法定代表人杨达金,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坤发,男,1953年8月2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尹勇,男,1970年7月1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牟县大孟镇岳吴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牟县大孟镇岳吴庄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牟县大孟镇岳吴庄村民委员会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七十四元,减半收取八百三十七元,由原告中牟县大孟镇岳吴庄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周文中 审 判 员 杨景慧 人民陪审员 蔡 彬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其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