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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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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玉成与被告张义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牟民小字第17号 原告宋玉成,曾用名宋老玉,男,1965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义民,男,1958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宋玉成与被告张义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牟民小字第17号

原告玉成,曾用名宋老玉,男,1965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义民,男,1958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玉成被告张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劳务费9085元,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欠原告劳务费9085元情况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张义民支付原告宋玉成劳务费九千零八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义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付晓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