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牟民小字第17号
原告宋玉成,曾用名宋老玉,男,1965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宋玉成与被告张义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劳务费9085元,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欠原告劳务费9085元情况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张义民支付原告宋玉成劳务费九千零八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义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付晓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