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春杰与被告执行异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831号 李春杰,男,生于1974年1月18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红升,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振亚,男,生于1971年5月13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杰与被告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申请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831号

李春杰,男,生于1974年1月18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红升,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振亚,男,生于1971年5月13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杰与被告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9月18日原告李春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春杰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振亚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春杰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振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李春杰负担。

审判员  宋卫中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