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3356-2号
原告李晨曦,男,生于2014年6月23日,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志强,男,生于1988年9月9日,汉族,系原告李晨曦之父。
委托代理人姜光辉,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青雨,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高锋,男,生于1980年10月27日,汉族。
本院已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牟民初字第3356-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王高锋停放在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的无号徐工牌装载机予以保全,现被告王高峰交纳保证金四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王高锋停放在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的无号徐工牌装载机的查封。
审判员 王云单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