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914-2号
原告李老根,男,生于1954年1月24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志国,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帅,男,生于1990年7月20日,汉族。
被告杜春梅,女,生于1988年3月18日,汉族。
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牟民初字第2914-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伊帅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NP8345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保全,现被告伊帅向本院交纳保证金10000元,原告同意解除对保全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伊帅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NP8345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审判员 孙彦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