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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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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老根与被告伊帅、杜春梅、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914-2号 原告李老根,男,生于1954年1月24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志国,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帅,男,生于1990年7月20日,汉族。 被告杜春梅,女,生于1988年3月18日,汉族。 被告浙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914-2号

原告李老根,男,生于1954年1月24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志国,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帅,男,生于1990年7月20日,汉族。

被告杜春梅,女,生于1988年3月18日,汉族。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牟民初字第2914-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伊帅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NP8345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保全,现被告伊帅向本院交纳保证金10000元,原告同意解除对保全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伊帅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NP8345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审判员  孙彦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