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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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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风刚与被告罗振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3449-2号 原告李风刚,男,生于1942年11月15日,汉族。 被告罗振华,男,生于1980年6月16日,汉族。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晨旭路9号院3号楼。 本院已于2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3449-2号

原告李风刚,男,生于1942年11月15日,汉族。

被告振华,男,生于1980年6月16日,汉族。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晨旭路9号院3号楼。

本院已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牟民初字第3449-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振华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L170Q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保全,现被告罗振华交纳保证金三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罗振华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L170Q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审判员  王云单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