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3449-2号
原告李风刚,男,生于1942年11月15日,汉族。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晨旭路9号院3号楼。
本院已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牟民初字第3449-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罗振华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L170Q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保全,现被告罗振华交纳保证金三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罗振华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L170Q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审判员 王云单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