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835号
原告段永鑫,男,生于1974年12月12日,汉族。
被告王振亚,男,生于1971年5月13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永鑫与被告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9月18日原告段永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永鑫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振亚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永鑫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振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段永鑫负担。
审判员 宋卫中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