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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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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段永鑫与被告执行异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835号 原告段永鑫,男,生于1974年12月12日,汉族。 被告王振亚,男,生于1971年5月13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永鑫与被告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9月18日原告段永鑫向本院提出撤诉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835号

原告段永鑫,男,生于1974年12月12日,汉族。

被告王振亚,男,生于1971年5月13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永鑫与被告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9月18日原告段永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永鑫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振亚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永鑫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振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段永鑫负担。

审判员  宋卫中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