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牟民小字第31号
原告田立,男,1979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立与被告姬来宾民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冉满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田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姬来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轮胎款39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姬来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田立轮胎款三千九百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姬来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冉满仓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