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639-1号 被告高川,男,生于1992年11月7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 原告张国胜与被告高川、安永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已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高川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Z6F59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并以其本人所有的人民币6000元现金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高川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Z6F59号小型轿车就地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彦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