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1095号 被告魏国伟,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庆与被告魏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国庆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魏国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国庆申请撤回对被告魏国伟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国庆撤回对被告魏国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国庆负担。 审判长 孙彦伟 审判员 袁国良 审判员 杜雪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