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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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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国庆与被告魏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1095号 原告赵国庆,男,生于1966年12月14日,汉族。 被告魏国伟,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庆与被告魏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国庆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1095号

原告国庆,男,生于1966年12月14日,汉族。

被告魏国伟,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庆被告魏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国庆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魏国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国庆申请撤回对被告魏国伟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国庆撤回对被告魏国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国庆负担。

审判长  孙彦伟

审判员  袁国良

审判员  杜雪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