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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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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冉宁与被告郁林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752-2号 原告冉宁,女,生于1990年5月2日,汉族。 被告郁林元,男,生于1964年2月26日。 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牟民初字第2752-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郁林元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752-2号

原告冉宁,女,生于1990年5月2日,汉族。

被告郁林元,男,生于1964年2月26日。

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牟民初字第2752-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郁林元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苏E6AF31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现被告郁林元向本院交纳保证金15000元,原告同意解除对保全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郁林元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苏E6AF31号小型轿车的查封。

审判员  孙彦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