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752-2号
原告冉宁,女,生于1990年5月2日,汉族。
被告郁林元,男,生于1964年2月26日。
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牟民初字第2752-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郁林元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苏E6AF31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现被告郁林元向本院交纳保证金15000元,原告同意解除对保全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郁林元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苏E6AF31号小型轿车的查封。
审判员 孙彦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