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509号 委托代理人王凯,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培超,男,生于1992年10月11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金凤与被告毛培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屈金凤申请撤回对被告毛培超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屈金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朱屈金凤负担。 审判员 宋卫中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