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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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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甲与被告任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000号 原告任某甲,男,生于1977年3月16日,。 委托代理人王爱玲,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乙,女,生于1979年6月14日。 原告任某甲与被告任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000号

原告某甲,男,生于1977年3月16日,。

委托代理人王爱玲,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乙,女,生于1979年6月14日。

原告某甲被告任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宏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爱玲、被告任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1999年6月24日办理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婚生女任某丙生于2000年5月5日。婚生子任某丁生于2003年12月20日。婚后夫妻双方因性格不和,吵架打架。且被告不顾家庭和孩子,现已分居多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女任某丙和婚生子任某丁均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每月各给付500元;婚后共同债务40000元各负担20000元,婚后债权13000元,各一半。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1、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

2、户口薄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3、欠条复印件3张。用以证明原、被告共同欠外债28000元。

被告任某乙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舍不得两个孩子,想要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意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1996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1997年农历11月16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1999年6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5月5日生育一女,名任某丙,2003年12月20日生育一子,名任某丁。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生过气吵过架,发生过矛盾纠纷。后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子一女,双方培养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矛盾纠纷,系双方未能很好地处理夫妻关系和感情所致,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能够本着对子女、对家庭负责的态度,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共同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今后仍有和好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任某甲要求与被告任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审判员  王宏亮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