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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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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拴柱与张木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825号 原告冯拴柱,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 被告张木献,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拴柱与被告张木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拴柱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木献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825号

原告冯拴柱,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

被告张木献,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拴柱与被告张木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拴柱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木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拴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木献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拴柱撤回对被告张木献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慧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