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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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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慧与河南永兆粮油有限公司、韩志豪、商丘市海润置业有限公司、赵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901-2号 原告刘慧,女,1974年9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平兴,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永兆粮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志豪,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韩志豪,男,1972年8月25日生。 委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901-2号

原告刘慧,女,1974年9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平兴,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永兆粮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志豪,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韩志豪,男,1972年8月25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宾,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海润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慧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赵茜,女,1965年10月11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宾、袁小红(实习),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刘慧与被告河南永兆粮油有限公司、韩志豪、商丘市海润置业有限公司、赵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本案中,原告刘慧与被告河南永兆粮油有限公司、韩志豪、商丘市海润置业有限公司所签订的三份《借款合同》中均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乙方(原告刘慧)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而原告刘慧的住所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信阳路16号院,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周文中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