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565号 原告郭小建,男,生于1973年1月16日,汉族。 被告金龙,男,生于1989年11月5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小建与被告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小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二十五元,减半收取九百六十二元五角,由原告郭小建负担。 审判员 刘吉昌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