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457号 原告阎秀兰,女,1933年2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小萍,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合作,男,1960年1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祎,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阎秀兰与被告彭合作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阎秀兰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彭合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阎秀兰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合作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阎秀兰撤回对被告彭合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慧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