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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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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秀兰与彭合作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457号 原告阎秀兰,女,1933年2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小萍,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合作,男,1960年1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祎,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阎秀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457号

原告阎秀兰,女,1933年2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小萍,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合作,男,1960年1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祎,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阎秀兰与被告彭合作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阎秀兰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彭合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阎秀兰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合作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阎秀兰撤回对被告彭合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慧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