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陈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3399号 原告陈某某,女,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刁家乡牛家村,身份号码410122198412234724。 被告徐某某,男,成年,汉族,住中牟县刁家乡牛家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徐某某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3399号

原告某某,女,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刁家乡牛家村,身份号码410122198412234724。

被告某某,男,成年,汉族,住中牟县刁家乡牛家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宏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