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3399号 原告陈某某,女,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刁家乡牛家村,身份号码410122198412234724。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宏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