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762号 原告高广某,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狼城岗镇青谷堆村128号,身份号码410122199003166550。 被告韦倩某,女,199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狼城岗镇青谷堆村128号,身份号码410122199206206524。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广某与被告韦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广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广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广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广某负担。 审判员 陈常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