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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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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双伟与郑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3326号 原告蔡双伟,男,1985年2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勇,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磊,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双伟与被告郑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双伟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3326号

原告蔡双伟,男,1985年2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勇,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磊,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双伟与被告郑磊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双伟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郑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蔡双伟申请撤回对被告郑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双伟撤回对被告郑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蔡双伟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