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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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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社正与张国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807号 原告王社正,男,1967年7月2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祎,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国旗,男,成年,汉族。 委托代理人尚德专,中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807号

原告王社正,男,1967年7月2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祎,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国旗,男,成年,汉族。

委托代理人尚德专,中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社正与被告张国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社正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社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减半收取六百五十元,由原告王社正负担。

审 判 长  周文中

审 判 员  杨景慧

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苏 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