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807号 原告王社正,男,1967年7月2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祎,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国旗,男,成年,汉族。 委托代理人尚德专,中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社正与被告张国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社正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社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减半收取六百五十元,由原告王社正负担。 审 判 长 周文中 审 判 员 杨景慧 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苏 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