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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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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霞与万美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465号 原告王秀霞,女,1957年7月15日出生。 被告万美涛,男,1986年5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庆利、石中立,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霞与被告万美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465号

原告王秀霞,女,1957年7月15日出生。

被告万美涛,男,1986年5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庆利、石中立,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霞与被告万美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霞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秀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秀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秀霞负担。

审 判 长  陈常义

审 判 员  宋卫中

人民陪审员  乔彦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淑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