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465号 原告王秀霞,女,1957年7月15日出生。 被告万美涛,男,1986年5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庆利、石中立,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霞与被告万美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霞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秀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秀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秀霞负担。 审 判 长 陈常义 审 判 员 宋卫中 人民陪审员 乔彦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淑源 |